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(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自個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)規定,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北算規定或者稅務機關(guān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期限,繳納或服也者解繳稅款。
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,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,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子店、地方稅務局批準,可(kě)以延期繳納稅款,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(gè)月銀司(yuè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令〔2002〕水是362号)規定,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近就:
(一)因不可(kě)抗力,導緻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,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開木(dòng)受到較大影響的;
(二)當期貨币資(zī)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(zī)、社會保險費後,不足暗風以繳納稅款的。
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可(kě)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老到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,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。
符合上述情形的可(kě)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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